ABGZ-KA-CGJ-2021-0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车辆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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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ABGZ-KA-CGJ-2021-02 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审核 发放实施规 则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车辆 (征求意见稿) 2021-XX-XX 发布 2021-XX-XX 实施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 China Mining Products Safety Approval and Certification Center 前 言 本规则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发布, 版权归安标 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许可,不 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主要起草单位: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 国家安全 生产长沙矿山机电
2、检测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员:冯海涛、史志远、贺江波、张连军、冯喜旺、宋磊、 李广、付鹏飞。 本规则为第1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调整了通用管理要求的相关表述方式,内容上增加了申请单元 划分原则,修订了无轨车辆审核发放模式,增加了检验样品相关要求; (2)增加了批次申办相关程序要求,增加了批次申办的抽样规则; (3)增加了无轨车辆类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无轨车辆类产品 安全标志检验规范; (4)针对标准要求及设备使用环境现状,补充增加了对撬毛台车、 地下自卸车、地下内燃(电动)铲运机、地下运矿车、矿用柴油机无轨油 料运输车驾驶室的安全要求; (5)修订了地下自卸车、地下运矿车、矿用
3、液压采矿钻车、矿用液 压掘进钻车、矿用液压锚杆钻车产品技术说明书中的相关技术要求; (6)修订了地下升降平台车、矿用液压采矿钻车、矿用液压掘进钻 车、矿用液压锚杆钻车、矿用柴油机无轨爆破器材运输车的主要零(元) 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7)增加了撬毛台车(矿用破碎台车)安全技术条件、地下 升降平台车安全技术条件,修订了矿用柴油机无轨油料运输车的安全 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及检验条款; (8)工厂评审专用要求中增加了技术人员和工厂能力要求; (9)增加了申请单元划分。 本规则为修订后发布 目 录 0 引言 . 1 1 适用 范围. 1 2 主要 依据 标准 . 1 3 申 请人 应具 备的 条件
4、 . 2 4 申请 单元 划分 . 2 5 审核 发放 模式 . 3 6 申请 . 3 6.1 约定 . 4 6.2 申请材料 . 4 7 初 审与 受理 . 4 8 技 术审 查与 产品 检验 . 5 8.1 检验 样品. 5 8.2 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实施 . 6 8.3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报告 . 6 9 工厂 评审. 6 9.1 评审依据 . 6 9.2 完成时限 . 6 9.3 评审结论与报告 . 7 10 综合 评定 与证 书发 放 . 7 11 获证 后的 监督 . 7 11.1 监督频次与方式 . 8 11.2 监督内容 . 8 11.3 监督结果的处理 . 8 12 证书 延续
5、 . 9 12.1 工厂评审 . 9 12.2 产品检验 . 9 12.3 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 10 13 证书 及产 品变 更 . 10 13.1 持证人变更 . 10 13.2 产品变更 . 10 14 证书 扩展 . 10 15 批次 申办 . 11 16 收费. 11 17 附则. 11 0 引言 本规则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车辆类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 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通用规则配套使用。 1 适用范 围 本规则适用于无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撬毛台车、 矿用 破碎台车、地下自卸车、地下内燃铲运机、地下电动铲运机、地下升降平 台车、地
6、下运矿车、矿用液压采矿钻车、矿用液压掘进钻车、矿用液压锚 杆钻车、矿用柴油机无轨爆破器材运输车、矿用柴油机无轨油料运输车产 品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其他类型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车辆也 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2 主要依 据标准 主要依据标准见表1。 表 1 主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名 称 依据标 准 备注 1 撬毛台 车 GB 21009-2007 撬毛台 车 (矿 用破 碎台车 ) 安全 技术 条件 矿用破 碎台 车 2 地下自 卸车 GB 21500-2008 、AQ 2065-2018 3 地下内 燃铲 运机 GB 25518-2010、JB/T 5500-2015 地下电 动铲 运
7、机 4 地下升 降平 台车 GB 21500-2008 地下升降平台车 安全技 术条 件 5 地下运 矿车 GB 21500-2008 、 AQ 2065-2018 、 JB/T 8436-2015 6 矿用液 压采 矿钻 车 MT/T 199-1996 矿用液 压掘 进钻 车 矿用液 压锚 杆钻 车 7 矿用柴 油机 无轨 爆破 GB 21500-2008 矿用柴油机无轨 1 器材运 输车 爆破器材运输车 安全技 术条 件 8 矿用柴 油机 无轨 油料 运输车 金属 非金 属地 下矿 山无 轨油料 运输车 安全 技术 要求 矿用柴油机无轨 油料运输车安全 技术条 件 3 申请人 应具备 的
8、条件 申请人为生产申请产品的法人单位, 承诺并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 生产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所申请的产品在经营范围内; (2)具备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3)具有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具备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总装条件、满足过程控制及出厂 检验要求的设备和能力; (5)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及样品。 4 申请单 元划分 申请单元按照表2进行划分。 表 2 申请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 称 申请单 元划 分原 则 1 撬毛台 车 车 架、外形、轴距、轮距、传动 型式 ( 机械 传
9、动、 液 力 机械 传 动、液 压传 动等 )、 冲击 能都相 同的 产品 ,划 分为 一个单 元 。 2 矿用破 碎台 车 车 架、外形、轴距、轮距、传动 型式 ( 机械 传动、 液 力 机械 传 动、液 压传 动等 )、 冲击 能都相 同的 产品 ,划 分为 一个单 元 。 3 地下自 卸车 车架、 外形、 轴距 、 轮 距 、 额定 载重 量都 相同 的产 品, 划 分为 一个单 元。 4 地下内 燃铲 运机 车 架、外形、轴距、轮距、传动 型式 ( 液力 机械 传动 、 液 压传 动等) 、额 定载 重量 都相 同的产 品, 划分 为一 个单元 。 5 地下电 动铲 运机 6 地下升
10、降平 台车 车 架、外形、轴距、轮距、作业 平台 类型、传动 型式(机 械传 动 、 液 力机 械传 动、 液压传 动 等) 、 额定 载重 量都相 同 的产 品, 划分为 一个 单元 。 7 地下运 矿车 车 架、外形、轴距、轮距、额定 载重 量、 传 动型 式 ( 液力 机械 传动、 液压 传动 等) 都相 同的产 品, 划分 为一 个单 元。 2 8 矿用液 压采 矿钻 车 车架 、 外 形、 轴距 、 轮 距、 钻臂结 构型 式及 数量 、 传 动型式 ( 机 械传动 、 液力 机械 传动 、 液压传 动等 ) 都相 同的 产 品, 划分 为 一个单 元。 9 矿用液 压掘 进钻 车
11、10 矿用液 压锚 杆钻 车 11 矿用柴 油机 无轨 爆 破器材 运输 车 车架、 外形、 轴距 、 轮 距、 额定载 重量 、 传 动型 式 ( 机械传 动、 液力机 械传 动、 液 压传 动 等) 都相 同的 产品, 划分 为 一个单 元。 12 矿用柴 油机 无轨 油 料运输 车 车架、 外形 、轴 距、 轮距 、油罐 容积 、传 动型 式( 机械传 动、 液力机 械传 动、 液 压传 动 等) 都相 同的 产品, 划分 为 一个单 元。 备注: 同一 申请 人不 同场 地生产 的产 品为 不同 的单 元。 5 审核发 放模式 无轨车辆产品基本审核发放模式包括: A: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12、+工厂评审+获证后监督 主要应用于计划取得5年有效期安标证书的申请,基本环节包括: (1)申请 (2)初审与受理 (3)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4)工厂评审 (5)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6)获证后的监督 (7)证书延续 B: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主要应用于计划取得批次安标证书的申请,基本环节包括: (1)申请 (2)初审与受理 (3)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4)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6 申请 3 申请人通过安标申办平台(www.aqbz.org)提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 办申请。 6.1 约定 申请人与审核发放机构就申办过程及持证中的责任、权利、义务、风 险等进行约定,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依据。 6.2
13、申请材料 (1)申请书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产品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概况、工商注册信息、主要技术人员信息、 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申请人已经提交过企业基本 情况且相关信息未变的,再次申办时不必提交。 申请产品情况包括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或 者技术条件等内容。 (2)营业执照 申请人及工厂应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应包含申请产品的生产 制造。申请产品属国家许可管理的应满足其规定。 (3)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的要求见附件1。 7 初审与 受理 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在10 个工作日 内制定审核发放实施方案,双方确认后签
14、订审核发放合同, 发出受理通知 书;必要时征求申请人所在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意见。 申请人或申请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受理, 发出不予受理通知 书: (1)申请人不满足本规则第3章要求的; 4 (2)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被暂停的; (3)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且距撤销之日不满2年的; (4)申请产品属国家已明令淘汰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8 技术审 查与产 品 检验 无轨车辆产品的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同步开展, 安标国家中心结合本 次审核发放实施方案,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 向委托检验机 构发出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委托书、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 检验机构收到委托
15、书后, 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技术文件进行初步 审核,经审核基本符合附件1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准备样品检验。 8.1 检验 样品 申请人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准备检验样品。 样品必须注明产品生产单 位、生产日期、规格(型号)、主要参数等基本信息,必须由本次申请的 工厂生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 8.1.1 实验室检验样品 车灯发光强度、驾驶室结构试验、油罐及附件结构试验项目在实验室 进行,申请人在接到检验机构通知后, 应在15日内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 8.1.2 现场检验样品 撬毛台车、地下自卸车、地下内燃(电动)铲运机、地下运矿车、矿 用柴油机无轨油料运输车的整机检验在实验室检
16、验之后于现场进行, 其余 整机检验在现场进行,申请人在接到检验机构通知后,应在 15 日内准备 样品,并告知检验机构检验条件准备情况,至少应包括样品的规格型号及 现场检验地点、准备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进行现场检验的,申请人 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具 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终止本次申办。 5 检验完成后,如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验样品由申请人自行处 理;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 15 日内提 出。 8.2 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实施 检验机构应按本规则附件3所列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同时结合样 品实物、测试结果对产品技术文件进行
17、审核,确保产品技术文件所描述产 品与检验样品一致。 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工作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具备检验条件 起计算。 8.3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检验机构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检验报 告、技术审查报告、经审核确认的产品技术文件。安标国家中心在7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 90 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安标国家中心 申请复检。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安标国家中心、检验机构、申请人对检验报告、经审查合格的技术文 件分别进行备案、存档。 9 工厂评 审 工厂评审范围包括与申请产品相关的部门、场所、人员、活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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