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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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1,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二、制定的原则,三、主要内容,四、主要特点,五、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六、主要条文的解读,2,一、为什么要制定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1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第113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1.制定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为了细化安全生产法规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3,2.制定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服务企业和保 护基层监管监察人员的需要,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
2、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细化,4,认定办法存在的问题:,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具体,对同一重大隐患的规定内容,不同人员因理解不同而出现解释不同、把握不一致的现象。,煤矿企业,对有关问题的把握不准、正常的生产组织会受到监管监察部门的非主观性的干扰,事故追责:由于对重大隐患的认定存在可选择性,在责任认定时,往往会因为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理解而带来责任厘定的不同,基层监管监察部门,5,二、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原则,遵循现行法规 国务院第446号令仍然是现行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规,仍然是煤矿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
3、必须遵从国务院第446号令的相关规定。,6,向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煤矿企业就认定办法征集修改意见,收集意见600余条,征集修改建议,结合工作实际,7,内容覆盖最简化,在遵循国务院第446号令所规定的15项重大隐患范畴的框架内,尽可能减少重大隐患所涉及范围、尽最大可能将隐患描述具体化,目的就是尽可能做到重大隐患认定时的唯一性,减少对煤矿正常生产组织不必要的干扰,减少事故后在责任认定时的主观随意性。,8,内容覆盖最简化,2016年发布时,判定标准只列举了65条重大隐患标准,去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针对判定标准第4条中的采掘接续紧张以煤安监技装20182
4、3号发布了解释性文件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列举了可以认定为采掘接续紧张重大隐患的9中情形,所以,目前来说,判定煤矿重大隐患的标准条目已经增至74条。,9,三、主要内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范围。 仍然遵循国务院第446号令的规定,没有删节或增加,涵盖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10,(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
5、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1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内容覆盖范围。 结合10年来的执
6、行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有删减、有增加。,删减,关于双回路供电的井型表述,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双回路供电系统,12,删减原因: 1.多年的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6万吨及以下规模的小煤矿均被列入关闭对象,没有再对其进行约束规定的必要。 2.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施推进,煤矿的办矿条件也在逐步提高,对于存在重大危险的煤矿提出确保双回路供电的要求是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13,增加的内容:,1.将建设矿井纳入规范对象予以规定。,2.将各种系统建成后的正常运行纳入规定内容。,比如:第八条 关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
7、靠方面的 重大事故隐患。,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装备的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14,1.全国煤矿统一执行一个标准,四、主要特点,收回了认定办法赋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认定“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内容的授权,其今后不能再额外追加重大隐患认定事项。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3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15,2、充分汲取事故
8、教训,增加“裸露放炮”内容,通过对2003-2010年28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分析发现,放明炮、糊炮是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将“图制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列为重大隐患范畴,四川肖家湾煤矿“82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黑龙江鸡西安之顺煤矿“814”透水事故、安徽淮南东方煤矿“819”瓦斯爆炸事故和湖南怀化双木湾煤矿“615”透水事故等多起事故中,均反映出填报假图纸、隐瞒采掘地点是造成事故和影响救援的重要原因。,将“强降雨天气不执行灾害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增加为重大隐患,汲取2007年山东新汶华源煤矿“8.17”洪水淹井特别重大事故教训。,16,3.预防性条款和追加惩罚性条款并重,重大隐患判定标
9、准列举的65项重大隐患包括了防性条款和惩罚性条款两部分内容。,预防性条款占绝大多数,主要是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较难整治的隐患;惩罚性条款针对一部分即时就可得到整改、已经发生但并未造成事故的隐患,保留和设立惩罚性条款的目的就是给予执法部门可以事后追加处罚的权力,给予煤矿以警醒,防止煤矿企业出现习惯性违章。比如: 超能力生产问题,当检查发现时,煤炭已经采出,但并未造成事故,似乎没有造什么后果、可以不予处罚,但若放任煤矿长期超能力生产就会带来接续紧张、劳动组织混乱等重大问题。 瓦斯传感器悬挂位置问题,虽不至于立即造成事故,但若不予以及时惩罚性处罚,不足以引起煤矿的重视,煤矿会因违章而没
10、有处罚形成习惯性违章,将给瓦斯灾害防治工作带来重大祸患。,17,预防性条款(51条),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11、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18,预防性条款(51条),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
12、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的; (九)
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19,预防性条款(51条),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
14、煤(岩)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5、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20,预防性条款(51条),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四)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裸露放炮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
16、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患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21,预防性条款(5
17、1条),22,惩罚性条款(14条),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五)煤矿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十
18、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标高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的;,23,惩罚性条款(14条),24,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要把握好一般隐患与重大隐患的关系 不在65项重大隐患范围内的其他隐患仍
19、是隐患 例如: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110%的为重大隐患,但:,产能产量产能110%,一般隐患,25,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仍要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6,目前的判定标准,内容是按照446号令规定的15项重大隐患范围修订编写的,没有完全依照技术类别组织,所以从技术层面上讲,一些重大隐患判定内容的表述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太规范的问题。,27,判定标准每一条的具体列举内容,都是指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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