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含指标考核)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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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X X 煤 矿 技 术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矿 属 各 队 、 机 关 各 科 室 : 为 进 一 步 强 化 X X 煤 矿 技 术 管 理 基 础 工 作 , 明 确 X X 煤 矿 各 类 技 术 文 件 及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审 批 权 限 , 理 顺 各 级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 使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分 级 负 责 、 有 序 进 行 , 依 据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结 合 相 关 法 规 、 上 级 和 公 司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希 遵 照 执 行 。 第 一 部 分 技 术 文 件 及 安
2、 全 技 术 措 施 审 批 制 度 2 一 、 总 则 1 、 一 切 技 术 文 件 及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应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和 上 级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 其 审 批 程 序 , 必 须 由 基 层 开 始 逐 级 上 报 , 只 有 在 规 定 的 最 高 审 批 权 限 人 签 批 后 方 为 有 效 , 只 有 通 过 批 准 有 效 的 技 术 文 件 及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方 可 在 现 场 贯 彻 执 行 。 重 大 技 术 方 案 必 须 由 矿 工 程 师 按 照 权 限 范 围 组
3、 织 专 题 会 研 究 确 定 。 需 报 上 级 单 位 审 批 的 技 术 方 案 、 技 术 文 件 及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必 须 经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会 审 、 签 批 完 毕 后 方 可 上 报 。 2 、 采 ( 掘 ) 作 业 规 程 、 防 突 措 施 必 须 由 由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逐 级 审 签 , 不 得 采 取 网 上 审 批 。 经 审 签 后 的 采 煤 作 业 规 程 和 防 突 措 施 必 须 在 开 工 前 5 天 、 掘 进 作 业 规 程 必 须 在 开 工 前 3 天 送 达 施 工 队 、 调 度 室 、 生 产 科 、 安
4、 监 科 、 机 运 科 , 其 他 部 门 和 领 导 发 电 子 文 档 , 同 时 报 煤 电 公 司 各 生 产 部 门 备 案 。 矿 施 工 队 及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在 开 工 前 必 须 向 所 有 参 加 施 工 、 管 理 的 员 工 贯 彻 学 习 , 并 有 贯 彻 记 录 、 考 试 记 录 , 且 考 试 合 格 的 方 可 上 岗 。 其 它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必 须 及 时 编 制 审 批 , 并 在 施 工 前 相 关 部 门 和 施 工 队 要 组 织 贯 彻 学 习 , 在 开 工 前 1 天 送 达 各 相 关 施 工 单 位 、 生 产 业
5、 务 部 门 , 不 得 延 误 工 程 施 工 和 隐 患 处 理 。 3 、 矿 总 工 程 师 要 定 期 组 织 对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防 突 措 施 、 作 业 3 规 程 、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复 审 , 增 强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4 、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动 态 掌 握 施 工 环 境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措 施 进 行 修 改 、 补 充 。 5 、 各 级 人 员 必 须 对 所 签 批 的 技 术 文 件 认 真 负 责 , 特 别 是 与 本 专 业 、 本 部 门 相 关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内 容 , 应 严 格 把
6、 关 。 凡 规 程 、 细 则 、 办 法 中 规 定 为 严 禁 的 内 容 不 得 违 规 审 批 。 地 测 科 及 地 测 副 总 必 须 对 其 地 质 条 件 、 构 造 变 化 、 防 治 水 、 控 制 数 据 进 行 核 实 , 并 对 其 准 确 性 负 责 ; 生 产 科 及 采 掘 副 总 必 须 对 采 掘 工 艺 与 方 法 、 支 护 方 式 与 材 料 、 巷 道 断 面 与 尺 寸 、 生 产 系 统 与 环 节 等 进 行 全 面 认 真 的 审 查 , 并 对 其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负 责 ; 机 动 科 及 机 电 副 总 必 须 对 采 掘
7、 设 备 、 供 电 系 统 、 运 输 系 统 等 , 进 行 仔 细 审 查 , 并 对 设 备 的 可 靠 性 、 适 应 性 、 安 全 性 负 责 ; 通 风 科 及 通 风 副 总 必 须 对 通 风 系 统 与 设 施 、 通 风 设 备 、 风 流 、 防 突 、 防 尘 、 瓦 斯 等 有 害 气 体 的 防 治 等 进 行 审 查 , 并 对 其 可 靠 性 、 安 全 性 负 责 ; 抽 采 科 及 抽 采 副 总 必 须 对 抽 采 系 统 、 瓦 斯 治 理 、 钻 孔 设 计 施 工 、 达 标 评 判 等 进 行 认 真 全 面 的 审 查 , 并 对 其 可 靠
8、 性 、 安 全 性 负 责 。 安 全 监 察 科 及 安 全 副 总 对 安 全 措 施 、 安 全 设 施 、 以 及 应 执 行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哪 些 条 文 等 进 行 审 查 , 并 对 其 安 全 措 施 的 完 整 性 、 严 密 性 、 规 定 的 准 确 性 负 责 ; 技 术 副 总 对 各 类 技 术 方 案 进 行 原 则 性 审 查 , 并 对 其 适 应 性 、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负 责 ; 生 产 副 矿 长 对 采 掘 技 术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 并 对 其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负 责 ; 安 全 4 副 矿 长 对 安 全
9、 技 术 原 则 进 行 审 查 , 并 对 其 可 靠 性 、 安 全 性 负 责 ; 机 电 副 矿 长 对 机 电 运 输 技 术 方 案 、 技 术 原 则 进 行 审 查 , 对 其 可 靠 性 、 适 应 性 、 安 全 性 负 责 ; 总 工 程 师 对 一 通 三 防 的 技 术 方 案 、 技 术 原 则 进 行 审 查 , 对 其 安 全 性 、 适 应 性 负 责 , 并 对 总 体 决 策 各 类 技 术 方 案 的 适 应 性 、 可 靠 性 、 安 全 性 负 责 。 6 、 技 术 文 件 及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审 批 人 ,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10、 技 术 职 称 或 行 政 职 务 , 矿 专 业 部 门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指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批 ; 专 业 副 总 工 程 师 、 总 工 程 师 ( 副 矿 长 )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签 批 , 专 业 副 总 工 程 师 、 总 工 程 师 ( 副 矿 长 ) 不 在 单 位 , 可 由 指 定 的 专 门 负 责 人 签 批 , 并 写 明 “ 代 ” 字 , 作 业 规 程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必 须 手 迹 签 字 。 7 、 已 批 准 的 技 术 文 件 及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应 根 据 开 采 技 术 条 件 、
11、 现 场 情 况 变 化 及 其 合 理 性 , 适 时 复 审 、 修 改 完 善 , 并 按 照 原 有 程 序 报 批 。 对 于 采 掘 作 业 规 程 、 防 突 措 施 , 矿 总 工 程 师 至 少 每 两 个 月 必 须 组 织 一 次 复 审 , 并 分 别 形 成 复 审 意 见 。 作 业 规 程 、 防 突 措 施 经 三 次 修 改 后 ( 月 度 复 审 除 外 ) , 原 规 程 、 措 施 无 效 , 必 须 重 新 编 制 。 8 、 总 工 程 师 依 据 最 新 版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相 关 法 规 及 煤 电 公 司 、 集 团 公 司 规 定
12、 所 制 定 的 技 术 方 案 或 措 施 , 经 批 准 生 效 后 执 行 , 除 同 级 行 政 负 责 人 和 总 工 程 师 外 , 任 何 人 严 禁 修 改 ; 同 级 行 政 负 责 人 要 对 总 工 程 师 ( 技 术 负 责 人 ) 的 决 定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意 5 见 应 以 书 面 资 料 备 存 , 并 报 煤 电 公 司 备 案 。 9 、 严 格 技 术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 及 时 归 档 。 二 、 技 术 文 件 及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审 批 权 限 ( 一 ) 开 采 1 、 试 验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新 技 术 、
13、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 新 材 料 前 ,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报 煤 电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2 、 矿 井 必 须 编 制 年 度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 报 煤 电 公 司 批 准 , 由 矿 长 组 织 实 施 , 每 季 末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补 充 措 施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3 、 必 须 及 时 填 绘 反 映 矿 井 实 际 情 况 的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的 下 列 图 纸 。 矿 井 地 质 和 水 文 地 质 图 ( 每 季 度 ) ; 井 上 、 下 对 照 图 ( 每
14、 季 度 ) ;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 每 月 ) ; 通 风 系 统 图 ; 井 下 运 输 系 统 图 ; 安 全 监 测 装 备 布 置 图 ; 排 水 、 防 尘 、 防 火 注 浆 、 压 风 、 充 填 、 瓦 斯 抽 采 等 管 路 系 统 图 ; 井 下 通 信 系 统 图 ; 井 上 、 下 配 电 系 统 图 和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布 置 图 ; 井 下 避 灾 路 线 图 。 4 、 每 一 采 区 开 采 前 必 须 编 制 采 区 设 计 , 报 煤 电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属 于 技 改 扩 能 的 采 区 设 计 报 集 团 公 司
15、 批 准 。 每 一 采 区 设 计 前 , 必 须 具 有 经 煤 电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的 采 区 地 质 说 明 书 。 5 、 采 ( 盘 ) 区 开 采 前 必 须 按 照 生 产 布 局 和 资 源 回 收 合 理 的 要 求 编 制 采 ( 盘 ) 区 设 计 , 并 严 格 按 照 采 ( 盘 ) 区 报 煤 电 公 司 批 准 设 6 计 组 织 施 工 ,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时 及 时 修 改 设 计 。 6 、 矿 井 所 有 开 拓 及 准 备 巷 道 、 采 煤 工 作 面 、 主 要 硐 室 、 主 要 交 岔 点 、 大 直 径 立 眼 等 单
16、 项 工 程 、 单 位 工 程 , 必 须 有 专 门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 设 计 要 以 地 测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签 的 地 质 测 量 资 料 为 依 据 。 其 中 : 新 采 区 首 采 工 作 面 报 煤 电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生 产 矿 井 有 重 大 水 灾 、 火 灾 威 胁 的 工 作 面 设 计 报 煤 电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其 余 施 工 设 计 由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7 、 矿 井 瓦 斯 抽 采 系 统 的 设 计 安 装 与 撤 除 , 按 照 以 下 权 限 报 批 。 矿 井 、 采 区 瓦 斯
17、 抽 采 主 系 统 设 计 , 报 煤 电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穿 层 网 格 抽 放 管 路 提 前 撤 除 、 中 厚 煤 层 终 采 后 瓦 斯 抽 放 管 路 撤 除 、 抽 放 主 干 系 统 撤 除 , 报 公 司 安 全 副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穿 层 网 格 预 抽 、 采 掘 本 层 预 抽 、 穿 层 条 带 预 抽 、 揭 煤 预 抽 等 , 必 须 要 有 专 门 设 计 , 报 煤 电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8 、 生 产 矿 井 主 要 生 产 系 统 改 造 设 计 报 煤 电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9 、 所
18、 有 施 工 巷 道 掘 进 或 工 作 面 回 采 在 编 制 采 掘 作 业 规 程 前 , 必 须 具 有 经 矿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的 施 工 设 计 图 、 回 采 或 掘 进 地 质 说 明 书 、 通 风 设 计 说 明 书 。 采 掘 工 作 面 进 入 防 突 施 工 前 , 必 须 编 制 相 对 应 的 防 突 专 项 设 计 及 防 突 措 施 , 并 按 松 藻 煤 电 公 司 技 术 审 批 制 度 审 批 。 7 1 0 、 所 有 掘 进 工 作 面 开 工 复 工 , 必 须 经 矿 相 关 部 门 验 收 通 过 后 , 方 可 由 矿 调 度 室 通
19、 知 相 关 施 工 队 进 行 作 业 。 1 1 、 所 有 岔 口 抬 棚 施 工 、 修 复 、 回 撤 必 须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1 2 、 掘 进 巷 道 在 揭 露 老 空 前 , 必 须 制 定 探 查 老 空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包 括 接 近 老 空 时 必 须 预 留 的 煤 ( 岩 ) 柱 厚 度 和 探 明 水 、 火 、 瓦 斯 等 内 容 ; 并 根 据 探 明 的 情 况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1 3 、 在 松 软 的 煤 、 岩 层 或 流 砂
20、 性 地 层 中 及 地 质 破 碎 带 掘 进 巷 道 时 , 必 须 制 定 前 探 支 护 或 其 他 措 施 ,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1 4 、 在 坚 硬 和 稳 定 的 煤 、 岩 层 中 , 确 定 巷 道 不 设 支 护 时 ,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1 5 、 井 巷 贯 通 必 须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包 括 贯 穿 技 术 参 数 、 放 炮 警 戒 、 顶 板 支 护 、 设 施 保 护 、 通 风 系 统 调 整 等 内 容 , 报 矿 总 工
21、 程 师 批 准 。 1 6 、 矿 井 主 要 开 拓 巷 道 大 型 贯 通 工 程 ( 导 线 总 长 度 超 过 3 0 0 0 米 ) , 必 须 编 制 贯 通 测 量 方 案 , 报 煤 电 公 司 批 准 。 1 7 、 井 筒 大 修 时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及 措 施 , 报 煤 电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1 8 、 维 修 井 巷 、 更 换 巷 道 支 护 时 , 必 须 有 防 止 矸 石 、 物 料 滚 落 和 支 架 歪 倒 及 防 止 顶 帮 活 矸 伤 人 的 安 全 措 施 , 必 要 时 还 应 采 取 8 临 时 支 护
22、 措 施 ,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1 9 、 从 报 废 的 井 巷 内 回 收 支 架 和 装 备 时 ,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2 0 、 采 区 结 束 回 撤 设 备 及 封 闭 时 , 必 须 编 制 专 门 措 施 ,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2 1 、 地 表 与 岩 层 移 动 及 三 下 采 煤 观 测 站 设 计 , 报 煤 电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2 2 、 矿 井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应 当 由 矿 井 地 测 机 构 组 织 编 制 专 门 设 计 , 经 矿 井
23、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审 查 批 准 后 实 施 。 2 3 、 在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采 中 , 随 采 场 控 制 调 采 出 现 普 采 段 的 ,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或 措 施 中 明 确 支 护 参 数 。 2 4 、 采 煤 工 作 面 遇 顶 底 板 松 软 或 破 碎 、 过 断 层 、 过 老 空 、 过 废 眼 、 过 煤 柱 或 冒 顶 区 以 及 托 伪 顶 开 采 时 ,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2 5 、 在 处 理 液 压 支 架 上 方 冒 顶 ,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24、 ,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2 6 、 采 煤 工 作 面 处 理 倒 架 、 歪 架 、 压 架 以 及 更 换 支 架 和 拆 修 顶 梁 、 支 柱 、 座 箱 等 大 型 部 件 时 ,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2 7 、 工 作 面 爆 破 时 , 必 须 有 保 护 液 压 支 架 和 其 他 设 备 的 安 全 措 施 ,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9 2 8 、 采 煤 工 作 面 进 行 开 切 眼 施 工 、 工 作 面 扩 帮 安 装 ; 初 采 、 初 次 放 顶 ; 工 作 面 未 采 、 跳 采 、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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