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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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2、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全年原煤产量超
3、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产量大于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以上的;(二)煤矿企业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的;(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继续组织采煤造成接续紧张的;(四)矿井采(盘)区或采煤、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限员规定20%以上的。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
4、作业的;(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按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5、”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建立后不使用的;(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四)生产矿井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
6、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等不符合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
7、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时,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突(透)水征兆未按规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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