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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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女职工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至
2、哺乳期满,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当日22时到次日8时)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期间,每班分两次各有15分钟补充食物的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女职工可享受四个月的产假,采取节育措施后,可继续享受两个月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四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四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
3、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6、产假期满后到婴儿1周岁以前,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期,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7、矿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妇科疾病普查,费用由矿行政支付,占用时间按出勤对待。8、矿对正常出勤的女职工每月发放32元的卫生费。9、单位不能以结婚、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害、有毒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害作业”的规定,杜绝招收录用未成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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