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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岭矿字2020168号关于印发库车县榆树岭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区队:库车县榆树岭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大排查实施方案已经公司同意,现予以下发,请各科室、区队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28日库车县榆树岭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大排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20507号)、集团公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库车县榆
2、树岭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大排查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按照11月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部署,从即日起到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等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对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和“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
3、实基础。二、组织机构组 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各分管副矿长及副总工程师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区队(车间)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副矿长兼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自查自改,编制自查自改报告,监督落实清单问题整改情况。三、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21年底四、排查范围矿属所有专业系统五、主要内容1.证照等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
4、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3.采掘部署情况。煤矿设
5、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
6、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
7、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
8、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展防突工作;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
9、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
10、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8.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
11、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
12、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9.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0.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
13、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1.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12.爆破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
14、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3.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14.现场管理情况。井下在遇到断层、褶皱等地质构造,以及揭煤、巷道贯通、巷道维修、巷道落底、初次放顶、强制放顶、过老空区(老巷、钻孔)、溜煤眼处理、冒顶处理、拉移转载机、皮带输送机、设备列车(移动变压器、乳化泵站、
15、电缆车)等特殊作业,是否制定、审批、贯彻学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井下特殊作业地点、重要作业环节是否有矿级领导跟班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巷道掘进是否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平行交叉作业是否符合规程及有关要求;重大隐患是否实行挂牌督办及落实情况。井下有瓦斯超限以及有突出、透水预兆时,是否果断采取撤人措施。 15.动火作业。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是否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16.违规转包井下工程。是否存在挂靠、违规发
16、包转包分包工程;是否存在下放安全管理责任现象。17.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玻璃钢或者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是否存在使用纳入安标管理但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井下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反应型高分子材料。18.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因投入不足导致隐患治理不到位;矿山是否存在有严重水患未按规定采取“三专两探一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有效措施的,煤矿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
17、落实不到位的。19.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是否存在超能力组织生产;是否存在采掘失调以及瓦斯应抽未抽或者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20.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是否存在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破坏保安煤柱的,隐瞒作业地点逃避监管的。21.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逃避监管的。22.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
18、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是否按规定配齐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等“五职矿长”。23.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是否存在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是否存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各专业系统分管负责人及各单位负责人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逐条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深入贯彻学习上级公司及行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文件要求,要不打折扣、不讲借口的完成各项任务。2、 制定节点、严格排查(一)11月底前对照井工煤矿221项
19、自查表完成自查,形成“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制定自查自改报告。(二)12月上旬各五大系统(通风、提升、运输、压风、排水)的设备设施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五大系统”的机电设备保护装置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确保预警预报灵敏可靠;检查矿井皮带、电缆、高分子材料、自救器等设备物品管理,防止低质量、不阻燃产品下井,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电焊和放炮等行为。3.开展“节前”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矿井整体安全管理形势做深入摸排。4.2021年春节后复工复产前开展专项隐患排查,为矿井顺利复工复产奠定基础。5.从2021年起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改,分别于2021年7月1日、12月15日前完成,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要求动态更新两个清单,切实深挖矿井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 6.每月1日前上报新疆公司安全健康环保部大排查活动开展情况。3、 紧盯重点、管控风险各专业系统要紧紧围绕安全风险管控要求,以本月分析、月度分析、日常跟踪等手段切实落实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保障管控措施的资金投入,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主办:榆树岭煤矿安全监察科塔河矿业综合办 2020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