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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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应急函2020105号)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各煤监分局,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嘉阳集团公司:为加强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决定在全省实施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工作制度,现将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学习领会,对照自纠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子公司要组织各煤矿矿长认真学习管理办法,深刻领会考核记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意识,增
2、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对照扣分情形的负面清单,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迅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在管理办法执行之日起,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建立机制,严格实施在全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信息系统未建立之前,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各地煤矿矿长考核积记分情况的统计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必须在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对照管理办法,严格考核,杜绝“宽松软”和弄虚作假,并将记分情况以全省统一表格的方式传真至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徐明阆,15882199902,。附件: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2
3、020年3月3日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发挥煤矿企业“关键少数”的作用,促进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令第85号),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对全省各类煤矿(项目)的矿长、井长、总经理、建设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矿长”)的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第三条 煤矿矿长必须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第四条 矿长自正式任职之日
4、起,由煤矿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考核记分从备案之日起实施,至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止。第五条 煤矿矿长一个年度周期内总分为12分,考核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记完为止。一个年度周期结束,总分自动恢复12分,下一个周期重新进行考核记分。第六条 煤矿矿长积分与矿长本人绑定,矿长变任全省其它煤矿矿长时,其分数不变。第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记分项,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煤矿矿长实行考核记分,不得因矿长已受到处理、处分、处罚而不予以考核记分。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八条 煤矿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12分。 (一)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
5、、吊销、暂扣后仍然组织生产; (二)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井下建设施工; (三)煤矿建设项目超过建设工期,未经审批继续组织建设施工; (四)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组织生产; (五)煤矿在被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改、停止采掘作业期间仍然组织生产或建设; (六)超层越界组织生产或建设; (七)隐瞒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或建设;(八)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九)篡改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有关数据;(十)生产矿井未取得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或撤销等级后仍然组织生产;(十一)煤矿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导致事故扩大;(十二)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第九条 煤矿存
6、在下列安全隐患和问题之一的记-10分。(一)煤矿采煤工作面采用条带式、巷道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二)采掘工作面未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企业上级公司)核准组织采掘作业;(三)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四)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组织复产复工;(五)未经审批擅自启封井下密闭;(六)没有执行煤矿探放水、防突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或弄虚作假;(七)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不制定和落实停产、限产、减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 (八)生产矿井没有实现双电源、双回路供电或其中一回路电源未实现带电备用仍然组织生产的;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
7、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仍然组织建设的; (九)违规采掘保安煤(岩)柱(隔水煤岩柱);(十)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组织生产建设;(十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或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十二)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未达标仍然组织采掘作业;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组织采掘作业;(十三)井下出现突水征兆或极端天气情况下未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第十条 煤矿存在下列安全隐患和问题之一的记-8分。(一)未按期组织开展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或弄虚作假;(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与上级监控平台联网运行;(三)存在自然发火倾向矿井无专项设计或未按设计落实各项防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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