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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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井防灭火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处要制定防火措施和制度,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第二条 必须按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与防尘管路系统共用),并在工作面投产时投入使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1、主、副井井口;2、主、副井井底附近和主要硐室;3、主要进、回风大巷、带式输送机巷、工作面顺槽;4、各皮带、刮板机等转载点附近20m以内;5、其他易发生火灾的地点。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气设备。第三条 矿井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
2、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第四条 井口检身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和使用灯泡、电炉取暖。第五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2、电焊、气焊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
3、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4、电焊、气焊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5、电焊、气焊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6、电焊、气焊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运至地面,不得在井下存放。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戒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工作。第六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
4、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收。严禁将剩下的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采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第七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规定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迁,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辅助运输大巷中。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材料库、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
5、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第九条 每季度应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措施第十条 矿井每两年必须进行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第十一条 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对采空区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喷洒阻化剂、束管监测、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第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要时必须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量的封闭防火门使用的材料。预先构筑防火门墙(套)的要求:1、工作面形成生产和通风系统10天内,按设计位置和规格构筑防火门门墙
6、(套),并与采区同时移交和验收。1)防火门门墙(套),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2)墙体厚度不得小于600毫米;3)墙体四周应与巷壁接实;4)墙体无重缝、无干缝,灰浆饱满,不漏风;5)防火门门口断面采用“内插拆口”结构。2、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第十三条 开采时,要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跟踪工作,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1、矿确立自燃发火的标志性气体为CO,以CO绝对发生量为预报参数。2、建立井下观测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为:气体成分、气温、水温等。3、通过人工取样分析和仪器测量的方法检测观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观测周期:对回采工作
7、面回风隅角,必须每天观测预报一次;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地点至少每周观测预报一次。4、工作人员在气体监测过程中,若被检测地点的气体成分中出现CO,且呈上升趋势时,必须立即向总工程师、矿长汇报,以便分析查明原因,采取防治措施进行处理。5、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在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第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
8、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灭火工作。矿值班领导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以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第十六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措施。第三节 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综合措施第十七条 开采技术措施1
9、、合理布置工作面1)回采工作面设计时,各巷道的布置必须做到回采工作面结束后有利于封闭采空区,工作面要尽量少开辅助性巷道,以减少煤层的切割量,避免支撑压力影响,保护煤层和煤柱的完整性。2)在回采工作面设计时,巷道的布置长度、断面等必须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确保实现全面反风和局部反风,回采工作面有稳定的风压值,且工作面结束后有利于封闭、隔绝;同时还必须预先选定通风设施的位置;考虑均压、防火灌浆系统、消防洒水系统等防灭火措施的实施。3)合理安排生产接续。 4)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在生产管理中,不断摸索提高工效的方法,加快工作面的回采速度、提高煤炭回收率、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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