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要岗位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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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要岗位保密制度为切实加强分公司内部保密工作,杜绝各种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分公司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分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对需要保密的各类信息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泄密。第二条 分公司主要涉秘岗位及部门包括: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技术人员;财务、劳资、审计、企管、销售、党办、矿办、纪检等。第三条 分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关系分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1、企业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3、专有技术;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6、财务预决算报
2、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7、财务、人事、销售、监控、网管等重要岗位对应软件的帐户使用权限;8、领导确定应当保守的其他秘密事项。第四条 属于分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收发、印制、传递、保管。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及资料。第五条 分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接触秘密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非接触秘密的人员,不准随意打探。第六条 记载有分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七条 重要涉密岗位及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岗位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第八条 档案室、财务室、信息机房等机要重地建立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第九条 责任与处罚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泄露分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2)违反本制度规定内容的;(3)已泄露分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分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分公司秘密的;(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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