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监察[2019]44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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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4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部署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和风险预防控制,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一、整治重点内容(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一些煤炭赋存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击蛮干的;(二)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的;(三)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四)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的,瓦斯超限作业的;(五)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六)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的,高风险煤矿“体检”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七)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
3、实的; (八)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生产的;(九)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的,技改矿井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的;(十)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十一)各地认为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地方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检查对象、内容和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和时间表、路线图,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确保集中整治有序开展。(二)统筹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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