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监察[2018]34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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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安委办201826号)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12月7日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 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围绕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逐一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系统排查致灾因素和
2、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二、安全“体检”对象 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多等6类矿井。三、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安全“体检”工作在各省级安委会领导下,由省级煤矿安监局牵头负责,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从2018年12月开始,至2019年6月底结束。(一)确定矿井名单。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照以上6类矿井,于2018年12月25日之前确定安全“体检”矿井名单。其中“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是指单班下井人数超过800人或井下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达到3个及以上的矿井。(二)组织煤矿自
3、检自改和督促整改隐患。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于2019年1月31日前组织辖区6类矿井,在已开展的自检自改、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等基础上,聚焦本次“体检”内容,再次开展自检自改和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督促煤矿认真整改自检自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三)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牵头负责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所确定的6类高风险煤矿的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四)督办煤矿整改重大隐患和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安全“体检”重点监察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煤矿认真整改,确保逐项整改到位。四、主要内容 坚持问题导
4、向,突出工作重点,围绕防控重大风险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聚焦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体检”。(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相应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机制;是否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二)开拓部署和采掘接续情况。生产布局(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要求;是否
5、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设定的九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三)通风系统运行情况。通风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专用回风巷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反风设施,并能在规定时间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是否按规程要求开展反风演习。(四)重大灾害和风险辨识管控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实施瓦斯抽采及综合防突措施,是否严格落实瓦斯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开展煤
6、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是否严格落实综合性防冲措施;是否按要求开展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要求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落实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五)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按要求实施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完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是否齐全、安装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等是否符合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人员出入井口、重
7、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是否设置读卡分站,标识卡和读卡分站是否工作正常,系统监视的人员位置等信息是否准确。(六)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安全管控情况。采掘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电焊作业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电焊的情况;爆破作业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提升运输设备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斜巷人车、猴车、无极绳绞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七)应急管理情况。是否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
8、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是否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应急演练机制;调度员、安检员、班组长等是否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是否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八)对6类矿井,还应结合各类矿井特点,将以下内容列为安全“体检”重点。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9号)要求,逐矿进行安全“会诊”,要将“体检”内容与安全“会诊”有机衔接,同步开展。2.冲击地压矿井。(1)是否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
9、计划;冲击地压防治费用是否列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是否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2)是否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防冲装备是否满足防冲工作需要。(3)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是否编制防冲设计;作业规程中是否包括防冲专项措施,是否依据防冲设计编制;特殊地质条件下是否制定防冲专项措施。(4)是否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原则,采取有效综合防冲工程措施。采用爆破卸压时,是否编制专项措施,躲炮距离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5)是否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
10、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是否进行论证;是否科学确定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相邻采掘工作面的最小距离是否符合避免应力集中的有关要求。(6)开拓巷道是否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是否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是否留底煤;冲击地压煤层开采是否存在留“孤岛”煤柱;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是否存在开采“孤岛”煤柱。(7)是否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是否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是否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和个体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压风自救装置。(8)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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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 煤安监 监察 34 国家 煤矿 安监局 关于 印发 风险 煤矿安全 体检 指导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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