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值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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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崖坪矿发201964号山西华宁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崖坪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值班管理制度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为强化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理总局令第 33 号)、中煤华晋能源公司管理人员(下现场)及带班下井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中煤华晋发201686号)、华宁发201654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崖坪煤矿。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管理人员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副矿长、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科长、副科长、队长、技术员。 第三条 矿领导是落实带班下井的主要
2、责任人,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带班下井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第二章 带班、值班规定第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下井要带着问题,带着责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分管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或安全检查,指导和帮助各区队解决安全生产等问题,不断改进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要重点加强过老空、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煤层揭露、过断层、搬家倒面、探放水等关键阶段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 1矿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分管安全、生产、 机电、技术、通风、地测、基建等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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