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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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量”计算一)三量的可采期限规定如下:1、开拓煤量的可采期限般为三至五年以上;2、准备煤量的可采期限般为一年以上;3、回采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为四至六个月以上。 (二)三量实际可采期计算公式1、生产矿井:期末开拓煤量开拓煤量可采期(年)当年计划年产量期末准备煤量准备煤量可采期(月)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期末回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月)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三)三量的解释和计算范围: 1、开拓煤量:开拓煤量系指已完成开采所必需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或称中央石门)或采区石门、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或采区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道等的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沿倾
2、斜由已掘凿的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的水平起,向上直到总回风道、煤层风化带下部边界或采空区下部边界上;沿走向到煤层两翼最后个上山(或下山、石门)采区边界,这个范围内的煤量减去地质损失、设计损失和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煤量后,即为开拓煤量。计算公式如下: 开拓煤量(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采区平均斜长煤层平均厚度煤的容重地质损失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煤量) 采区回采率 说明: (1)用上山开采单一煤层时,两翼运输大巷和必要的总回风道必须作通到采区上山口的位置,运输大巷并应超过采区上山的采区车场岔道外一百米以上,以便车场调车与大巷继续掘进互不干扰。此时,开拓煤量计算公式中的煤层两翼走向长
3、度应计算至此上山的采区边界;若运输大巷或总回风道末做通到采区上山口位置,走向长度只能计至前一上山采区的边界。(2)用下、上山同时开采单一煤层时,下山部分的开拓煤量也应计算在内。如系用“采区下山”开采时,采区下山应掘至采区车场,并完成采区车场的掘凿工程。此时计算公式中的煤层走向长度应至下山采区的边界。 如采用“集中下山”采时,必须完成集中下山的车场和底运输大巷的掘凿工程,而且本水平运输大巷及集中下山底运输大巷都应作到采区上山口位置,底运输大巷要超过采区上山的车场岔道外一百米以上。此时计算公式中的煤层走向长度应计至此上山采区的边界。(3)用主要石门及分层运输大巷开采煤层群时,每层煤的开拓煤量的计算
4、均和单一煤层相同。(4)用集中运输大巷及采区石门开采煤层群时,集中运输大巷应在超前运输石门五十米以上,而且石门要做通到煤层,此时计算公式中的煤层走向长度应计至石门采区边界。(5)开采“水平”煤层或接近水平煤层时,集中运输大巷必须作到盘区运输巷道口外五十米的位置(盘区运输巷道相当于上、下山)。此时计算公式中的煤层走向长度计至盘区的边界;公式中的采区平均斜长为垂直于运输大巷方向的盘区宽度。 (6)用岩石运输大巷及盘区溜煤眼开拓“水平煤层”或接近水平的煤层时,岩石运输大巷应超前盘区溜煤眼五十米以上。此时计算公式中的煤层走向长度应计至该盘区边界:公式中的采区平均斜长为盘区宽度。 (7)计算公式中的“地
5、质损失”系指因为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不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由于含水大、煤质坏、厚度薄、断层多等原因不能开采的煤量。 公式中的“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煤量”系指永久煤柱和在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始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被压煤量。 (8)上述开拓煤量计算公式仅适用于一般比较稳定的煤层;若煤层不稳定,变化较大,不能直接用上述公式计算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成块段,按公式的内容进行计算。2、准备煤量:准备煤量系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开采所必需的采区运输巷道、采区回风巷道及采区上山等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沿倾斜为采区斜长,沿走向为采区的走向长度,这个范围内的煤量减去地质损失,开采损失及准备煤量可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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