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长安全承诺制度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矿长安全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矿长必须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做出安全承诺。第二条 矿长必须于每年1月1日签订书面安全承诺书。第三条 承诺书内容在副井一楼大厅内公布。第四条 矿长每年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安全承诺兑现情况。第五条 承诺内容:(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三)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杜绝超层越界开
2、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合理组织生产接续,保证生产接续正常。(四)保证安全费用提足用好,保证煤矿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督促其他矿领导依法履行带班入井职责。(六)本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七)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如实报告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八)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安全培训到位。(九)保证职工福利待遇,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员工不加班延点。(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十一)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 考核兑现矿长将承诺兑现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和工作报告,经职工代表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纳入矿长年度绩效管理。第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要求变更或新增承诺内容时,矿长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安全承诺书,并公布。第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