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矿井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明确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等工作。第一条成立领导机构(一)成立领导组组长:矿长 总支书记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副 组 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领导组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防治水部。办公室主任由地测防治水副总担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成员:地测防治水副总、通防副总、安全副总、生产副总、采掘副总、地测防治水部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部部长、通防部部长、安全部部长、调度室主任、及各生产区队、辅助区队主要负责人。(二)领导组职责:
2、 1.对本矿(井)的地质灾害防治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本矿(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3.处理因本矿(井)采矿引起地质灾害的纠纷工作;4.组织本矿(井)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三)各部门职责1.地测防治水部:负责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2.公司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处理因采矿引起的纠纷工作。 3.安全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落实工作。4.调度室:负责与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工作。5.其它部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及领导组的分配,配合有关工作。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1. 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
3、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2. 按照煤矿地质工作细则要求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3. 矿井地质类型每3年应重新确定。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4. 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5. 矿井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
4、”的原则。6. 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7. 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8. 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9. 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10.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11.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12.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13.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