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414号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6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实施煤矿企业集团化战略是省委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转变我省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推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优化
2、生产力布局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提升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我省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数量快速增加,多数集团公司因组建时间不长,股东之间权责利不明确,内部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技术力量和基础管理薄弱,集团公司和煤矿之间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真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一些企业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而浮于表面,各职能部门运转效率低,未对或不能对所属煤矿进行实质管理。三是安全责任体系不完善,集团公司和煤矿安全责任边界不明确,内部工作流程不清晰。四是安全技术力量薄弱,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
3、偏低,解决所属煤矿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力不从心。五是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不规范,瓦斯抽采、水害防治等重大安全治理工程推进缓慢。六是安全培训对象、内容、范围、质量不符合要求,不能适应目前的安全管理需要。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低已成为制约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最直接因素。各集团公司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采取措施改变目前状况。二、集团公司必须具备的安全管理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管理、安全信息调度、瓦斯防治、通风管理、水害防治等职能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集团公司对所属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必须派驻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指导,对
4、于所属矿井中有突出矿井的公司应成立专职瓦斯抽采队伍,建立专门防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成立瓦斯防治研究所、水害防治等专业科研机构。(二)配齐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集团公司必须配备专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所属煤矿的突出矿井应配备通风副总、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矿井的应配备地质副总;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人数不少于6人。以上所有安全管理及技术人员严禁在其他集团公司或煤矿兼职。(三)建全完善安全制度体系。集团公司必须建立安全
5、办公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奖惩、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一通三防”、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专门工作记录并备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报情况。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停产(建)整顿、提出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1、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周必须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公司内部安全生产调度会,分析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公司重大安全决策部署,解决所属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检查安
6、全制度落实等情况。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进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专题会议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2、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安全管理档案必须包含所属煤矿井田及周边矿井的地质、水文、瓦斯赋存、煤层自燃、煤尘爆炸等基础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整理和分析,建立基础数据库。对所属煤矿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防突专项设计、防治水专项设计等重要技术文件存档备查,对日常监管检查记录和三种必备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以及瓦斯防治(抽采)等资料,每月进行更新。3、认真进行安全检查。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每月检
7、查不得少于1次,其中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严重的煤矿每月不得少于2次。检查必须形成正式的书面检查材料,检查出的问题、发现的安全隐患描述应用词简练、准确,多定量描述少定性概况。检查记录必须经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整改方案、复查记录必须完整,并留档备查。针对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高危矿井、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等要重点加大检查力度,严禁检查走过场、搞形式。4、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煤矿严格执行已批准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严禁超能力生产。集团公司必须建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对所属各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每班至少调度3次,重点调度当班出勤人数、矿领导带班情况、主要安全隐患、工作地点
8、瓦斯变化等情况;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所属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实现实时监测、预警,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瓦斯超限追查处罚制度。5、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健全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一通三防”、生产技术、地质测量等部门,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煤矿的开拓方案、采区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主要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费用使用方案。所属煤矿的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水害、瓦斯
9、、防灭火等专项防治措施等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它重大技术资料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对所属各煤矿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灭火等技术会诊,及时发现和纠正技术管理问题。6、保证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集团公司必须制定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指定专用账号,建立专用账册,专款专用。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办201018号文)的规定进行提取。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根据相关标准进行使用,据实发生的安全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向当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和监管监察部门备案。7、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集团公司
10、体应建立完善新工人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等不同层级的培训计划。建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检查煤矿培训质量和效果,督促煤矿与培训机构及时衔接。有条件的公司可采取集团统一招生,与培训机构、煤炭院校对口单招、委托培养、定性培训、在职教育等方式加强合作,不断提升员工安全技术素质。8、严格履行领导带班下井和安全包保。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3次,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其他副职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6次;公司各职能部门人员每月下井次数由公司自行规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属煤矿实行安全包保,包保责任人与包保煤矿每年要签订
11、包保责任书,明确包保责任,严格考核。(四)健全完善安全责任体系。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集团公司必须建立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加强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严格煤矿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把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及煤矿领导班子年薪与安
12、全生产考核结果挂钩,安全指标考核权重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的30%。三、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一)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倒查集团公司相关人员责任,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报告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加强监督和检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将集团公司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严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集团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各集团公司必须自觉接受、服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18日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企业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规范煤矿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煤矿管控机制,落实煤矿
1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省能源局起草了贵州省煤矿企业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附件:贵州省煤矿企业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件:贵州省煤矿企业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17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煤矿管控机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许可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或承担主体责任的煤矿。第二章管理体
14、系第三条 法人企业全资或控股 2 处及以上煤矿的视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单个煤矿可为独立法人公司,也可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第四条 煤矿原则上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长、总经理和矿长同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现有合伙企业性质或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煤矿应逐步改制为法人公司,并明确上级管理公司或机构,按要求组建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未明确上级管理公司或机构的视为独立主体责任公司。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应对全资及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实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没有管理能力的,下属煤矿应改制为独立法人公司。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
15、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煤矿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煤矿企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机构设置,依法赋予管理职责,确保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依法、高效履职。第三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技术等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确保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资金保障到位,满足煤矿生产建设管理需要。第八条 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均应为专职人员,严禁在其他集团公司或煤矿兼职。第九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企业集团公司要设置安
16、全、生产、技术、通防、机电、通信调度、职业病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专职机构。下属煤矿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集团公司应设置瓦斯治理防突管理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成立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科研机构。第十条 独立法人责任主体或子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设置安全、生产、技术、通防、机电、通信调度、职业病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专职管理部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建立专业的防突队伍。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煤矿建设单位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
17、构,有安全、技术、质量、通防、防治水等专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必须有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监督等专业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人员配备要求:(一)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原则上配齐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等安全生产负责人, 其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五年以上工作经历;配备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的副总工程师。
18、高瓦斯矿井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的应设立防突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立地质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人)。(二)工程技术人员应按以下标准配备:管理 25 处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 120300 万吨/年的企业集团公司。采矿、通防(通风、瓦斯防治,下同)、机电、地测(地质测量、地质灾害防治、防治水,下同)、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每个专业不少于 3 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4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 6 人。管理 6 处及以上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 300 万
19、吨/年以上的企业集团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 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每个专业不少于 4 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5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8人。第十三条 仅管理1处煤矿的独立法人责任主体或子公司,可不再另外配置工程技术管理团队。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必须按以下标准配置工程技术人员:(一)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的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矿长)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矿长必须具备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
20、位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配备分管相应专业技术的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必须设立通防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地测副总工程师。(三)生产煤矿必须按规定配齐配足具有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的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监测监控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 30%,注册安全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不少于 1 人。90 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少于15人(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各专业分别不少于2人)。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20人(采掘、通防、机电、安全专
21、业分别不少于4 人,地测不少于3 人)。第四章 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公司必须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防治水”管理制度,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分管生产、安全、机电运输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防、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部门负责人及该职能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第十五条 独立
22、法人公司(煤矿)必须依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集团公司的要求,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防治水”管理制度、机电运输 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分管生产、安全、机电运输副总经理(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防、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生产、技术、安全、通防、机电运输科室负责人及该职能科室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23、制等;采煤、掘进、通防、机电运输区(队)长、班(组) 长和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包括:采煤、掘进、“一通三防”、地 质测量、防治水、机电运输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 防治水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一通三防”、生产技术、地质测量等部门,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煤矿的开拓方案、采区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主要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所属煤矿的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水害、瓦斯
24、、防灭火等专项整治措施等必须经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他重大技术资料报企业集团公司备案。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各煤矿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灭火等技术会诊,及时发现和纠正技术管理问题。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必须具备资金筹措能力,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资金的投入。对不具备管理能力的,要积极推动所属煤矿由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质和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进行整体托
25、管或交由地方政府委托管理。第五章监督与追责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是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必须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按照以上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主要事项应进行审批。应审批的主要事项为: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必须经企业集团公司审批 的事项。煤矿企业集团
26、公司对子公司(矿)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开展开的主要监管事项为:年度、季度安全检查,年度、 季度生产方案作业计划审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防治水” 专项检查,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检查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开展监督管理的工作。第二十条 子公司(煤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子公司(煤矿)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以上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子公司(煤矿)应编制或审批: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季度、
27、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季度、月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季度、月度 防治水计划;年度、季度、月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必须编制或审批的事项。子公司(矿)应开展: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防治水”专项检查,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实时监督,不定期开展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主体责任虚化专项整治,同时加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力度,对未按照以上规定完善和履职的,可对责任主体依法约谈、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制许可;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管理体系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