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一、安全管理单元(注:文字加黑部分为重点检查内容,下同) (一) 证照条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 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 (二) 机构人员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 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 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 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同“会诊”内容(三) 安全生产法第
2、21条, 煤矿安 全规程第283 条,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 矿委领导班子 3.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 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 ,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 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总工 程师(技术负责人) 必须由煤矿的行政常务副职担任,高瓦斯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 人)。 4.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
3、立 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同“会诊”内容(三)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三) 责任落实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整标准,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岗 位责任制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建立健全各 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 落实。 同“会诊”内容(三)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矿委领导班子 各部(室)、连 队负责人 (四) 管理制度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整标准,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编制指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 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 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宄 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矿委领导班子 通安部部长 综合调度室主任 7.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 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各部(室)、连 队负责人 8.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编制指南云南省煤矿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矿委领导班子 各部(室)、连 队负责人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五) 灾害防治 9.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
5、具体情况及时 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矿委领导班子、各部 (室)、连队负责人 、各专业技术人员 (六) 安全培训 10.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同“会诊”内容(三)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安全副矿长 人力资源部部长 通安部部长 1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七) 安全投入 13.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煤矿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18 条,企业安全
6、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第 5、 17、 27条 安全副矿长 通安部部长 资产财务部部长 (八) 工伤保险 1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人力资源部部长 资产财务部部长 (九) 生产组织 15.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 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五假五 超”生产建设行为,所有煤矿必须撤除回风井轨道、绞车等设备 设施,严防风井出煤。认真落实煤矿交接班制度,煤矿带班领导 、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作业地点交接班,其 他人员等待上一班作业人员出井后在地面交接班,严禁两班交叉 作业。煤矿停产期间必须制定停工停
7、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 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 值班制度。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 落实副科级以上干部专盯措施 和巡查制度,协调相关部门限制供电和停供火工品,防止煤矿擅 自恢复检修、生产和建设。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 查,严格执行云南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煤 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等检查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 度,严防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采掘工作面新开口和密闭的启 封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严禁布置非 法采掘工作面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第4条 矿委领导班子 各部(室)、连 队负责人 (十) 事故防范 整改 16.事故发生
8、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通安部部长 17.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二、开拓开采单元 (一) 矿井地质 18.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 ,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19.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 ,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9、 20.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 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 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同“会诊”内容(四)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二) 图档检查 21.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 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必须标注保安煤柱、防水煤柱、积水线 、探水线、停采线、采止线位置,必须标绘出积水的井巷及采空 区范围、积水量, 在水淹区域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 置。必须将采掘生产计划
10、、采掘工作面开工、密闭启封以及采掘 工程平面图等主要图纸资料,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审查。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 标准第4、 18条,煤矿安全规 程 第14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三) 开采范围 22.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 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第10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四) 开拓布置 23.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矿 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5-2015)第 3. 3.1 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五) 矿井接续 24.煤矿必须优化
11、生产布局,保证开采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正 常接续,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 定。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少于35 年)、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少 于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46月)以及高瓦斯和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抽采达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回采煤量的可采 期)“四量”平衡。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 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同“会诊”内容(二)(五)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 第 4. 2. 4条、煤矿重大生 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瓦斯室主任 防突队队长 通风队队长 机电管理部
12、部长 (六) 安全出口 25.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 小于30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 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 26.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 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27.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 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 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
13、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 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 时 ,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机采队队长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七) 采区布置 28.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 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同“会诊”内容(二)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29.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 (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 工作面同时作业。逐步
14、推行1个采区、1个回采工作面、2个掘进工 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提高煤矿集约化生产程度。 30.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 严禁掘进 回采巷道,严禁采用“剃头”开采。 31.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 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八) 采煤方法 32.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 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 有容易自燃或者自 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同“会诊”内容(二)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九) 专项设计 33.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
15、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 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 生产技术部部长 34.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35.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 赋存条件 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 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5 条、煤炭工业 矿井工程建 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GB/T 50554-2010 )第 3. 3. 2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十) 作业规程 36.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
16、及时修改作业规 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同“会诊”内容(五)煤矿安全 规程第38、 96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十一) 制度措施 37.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38.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 有可靠 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机采队队长 39.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 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机采队队长 掘进队队长 机运队队长 40.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 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17、 生产技术部部长 41.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对所有密闭作出标记,及时填绘上图, 严禁假密闭和图实不符。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 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通风队队长 42.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归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三、通风单元 (一) 通风系统 43.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 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 力生产。 同“会诊”内容(七)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 条、139条 、煤矿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18、定 标准第8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44.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通风队队长 45.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 必须在采 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 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 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水系统 后,方可回采。 同“会诊”内容(七)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 条、煤 矿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 第8条 总工程师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46.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
19、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 (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 。 47.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 三专两闭锁”。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 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48.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 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 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 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 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同“会诊”内容(七)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49.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
20、 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 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 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 业。 同“会诊”内容(七) 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50.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 应当报矿 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 m/s。在进、 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 采用下行通风。 同“会诊”内容(七)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总工程师 通风
21、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51.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 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 规程第 166、 167、 168条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52.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队队长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二) 通风设施 53.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 规程第 155、 278条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54.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55.
22、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置、施工位置、构筑质 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进、回风井之间和 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 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三) 风阻测定 56.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 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 定。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 条、煤 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AQ 1028-2006 )第 5. 1.9条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四) 矿井测风 57.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 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
23、,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 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 规程第140条 通风队队长 (五) 气体浓度 58.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 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通风队队长 (六) 通风仪表 59.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 符合要求。风表、光干涉甲院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 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 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 况。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 规程第140、 141、 142、 143 、 157条 通风队队长 (
24、七) 通风设备 60.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 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 ,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 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每5年至少进行 1次性能测定。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 部门检测检验。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 规程第158 条、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收规 范CAQ1055-2008) 第4. 1. 5条 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机电管理部部长 (八) 矿井反风 61.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
25、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 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 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 规程第159条 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九) 安全距离 62.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 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 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 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 范第10. 2. 8条 总工程师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 四、瓦斯防治单元 检查项目 检查
26、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一) 瓦斯地质 63.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瓦斯实验室主任 防突队队长 64.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同“会诊”内容(一)(四)煤 矿安全规程第200 条,防治煤 与瓦斯突出 规定第18条,保护 层 开采技术规范第8. 1、 8. 2 条。 (二) 通风设施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 规程第 155、 278条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65.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 层,在延 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 置以及突出
27、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 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的 要求。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 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 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要求 。 (二) 瓦斯鉴定 66.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 安全措施,瓦斯灾害越重设防等级越高,矿井通风系统、安全投 入、防治措施、装备手段等应当与矿井瓦斯等级相匹配。矿井中 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 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 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67.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
28、氧化碳涌出量鉴定, 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同“会诊”内容(四)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 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68.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 瓦斯防治 69.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防突专项设 计。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 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执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日 常维护和瓦斯日常检查,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 分析原因、停产整改、 追究责任。 同“会诊”内容
29、(二)(三) 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矿长 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通安部部长 瓦斯实验室主任 综合调度室主任 70. 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 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检查循环 图表由相关人员在现场确认签字。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 处置制度。 71.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 矿调 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第5 条、煤 矿安全规程第171、172 、 173、 174、 175条 机采队队长 掘进队队长 通风队队长 综合调度室主任 机电管理
30、部部长 72.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 通风系统 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7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 设置栅栏 、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74.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 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 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四) 瓦斯抽采 75.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同“会诊”内容(六)煤矿安全 规程第14、 181条,煤矿重大 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7 条,煤矿瓦斯
31、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16、21条 总工程师 瓦斯实验室主任 防突队队长 7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 斯系统或者井下临 时抽采瓦斯系统:任一采煤工作面的 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 进工作面瓦斯涌出 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大于或者等于40 m3/min;年产量1. 0 1. 5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年产量0.6l.O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年产量 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年产量小于或者 等 于0. 4Mt的矿井,大于15 m3/min。 (一
32、) 瓦斯地质 生产技术部部长 瓦斯实验室主任 防突队队长 同“会诊”内容(一)(四)煤 矿安全规程第200 条,防治煤 与瓦斯突出 规定第18条,保护 层 开采技术规范第8. 1、 8. 2 条。 77.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实现抽采 达标。 78.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图。 (五) 突出鉴定 79.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的, 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 煤层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煤层突出 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 照突出煤层管理,并采取区域或局部
33、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按突出 矿井管理,设置防突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 测定、收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防突 专项设计等。 同“会诊”内容(一)(三) (四 )(五)煤矿安全规程第189 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第 18条、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第33条 总工程师 瓦斯实验室主任 防突队队长 80.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81.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 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的视 为突出危险区。 (六) 防突措施 82.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并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34、先 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同“会诊”内容(五)煤矿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 条、煤矿安 全规程第 191条 总工程师 瓦斯实验室主任 防突队队长 83.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 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 3m以上的煤 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 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 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 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 同“会诊”内容(一)(二) (五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第6条、 煤矿安全规程 第191 条 总工程师 瓦斯实验
35、室主任 防突队队长 84.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 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 作业。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 措施。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同“会诊”内容(五)煤矿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191条 总工程师 瓦斯实验室主任 防突队队长 机采队队长 掘进队队长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六) 防突措施 85.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 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
36、计,有防 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同“会诊”内容(二)(五)煤 矿安全规程第192 条、193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瓦斯实验室主任 防突队队长 86.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 审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 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同“会诊”内容(二)(四)煤 矿安全规程第194条 总工程师 瓦斯实验室主任 (四) 瓦斯抽采 同“会诊”内容(六)煤矿安全 规程第14、 181条,煤矿重大 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7 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16、21条
37、 总工程师 瓦斯实验室主任 防突队队长 7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 斯系统或者井下临 时抽采瓦斯系统:任一采煤工作面的 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 进工作面瓦斯涌出 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大于或者等于40 m3/min;年产量1. 0 1. 5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年产量0.6l.O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年产量 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年产量小于或者 等 于0. 4Mt的矿井,大于15 m3/min。 87.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主
38、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 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 内。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 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 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同“会诊”内容(二)(五)煤 矿安全规程第195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88.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 层条件的,必须采用布置煤层顶底板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和顶底板穿层钻孔预 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性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会诊”内容(五)煤矿安全规 程第204条 总工程师 瓦斯实验室主
39、任 防突队队长 89.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 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 ,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煤(岩)柱及其影 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 同“会诊”内容(四)(五)煤 矿安全规程第207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瓦斯实验室主任 防突队队长 90.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 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 作面的措施。 同“会诊”内容(五)煤矿安全 规程第208条 瓦斯实验室主任 防
40、突队队长 91.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工作面措 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 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同“会诊”内容(五)(九)煤 矿安全规程第218条 瓦斯实验室主任 防突队队长 92.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 起爆地点必须设 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 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同“会诊”内容(五)煤矿安全 规程第223 条 综合调度室主任 通风队队长 (七) 防爆措施 93.高瓦斯矿井、突出
41、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煤巷和半 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隔爆设施。 同“会诊”内容(五)煤矿安全 规程第188条 通风队队长 (八) 安全间距 94.地面瓦斯抽采站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小于50m,并 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182 条、煤 炭工业矿井设计 规范第10. 2. 9 条 总工程师 防突队队长 瓦斯实验室主任 95.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堆积易燃物和出现明火; 96.瓦斯储罐的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 有关规定。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九) 设备检验 97.矿井瓦斯抽采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
42、检验合格报 告。 同“会诊”内容(六)煤矿建设 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规范(AQ1055-2008)第 4. 1 5 条 机电管理部部长 五、防灭火单元 (六) 防突措施 86.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 审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 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同“会诊”内容(二)(四)煤 矿安全规程第194条 总工程师 瓦斯实验室主任 (一) 煤层鉴定 98.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同“会诊”内容(五)煤矿安全 规程260条 总工程师
43、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99.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二) 图档管理 100.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通风队队长 101.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 处火区按形成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煤矿安全规程第277条 通风队队长 (三) 消防设施 102.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 统敷设到采掘工作面。 同“会诊”内容(五)煤矿安全 规程249条 通风队队长 103.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256条 机电管理部部长 通风队队长 (四) 外因火灾
44、 防治 10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 机电管理部部长 综合调度室主任 通风队队长 105.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 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和 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 106.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 、回风巷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 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252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107.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 果必须在
45、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 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 守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 机电管理部部长 108.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272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五) 检测预报 10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 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制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 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261 条、煤矿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 12条 通风队队长 综合调度室主任 (六) 井下火灾 防治 11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 设计,采
46、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完善注浆、注氮、阻化 剂等防灭火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260 条、煤矿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 12条 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1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 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 煤矿安全规程262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六) 井下火灾 防治 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 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 材料进行处理。 生产技术部部长 11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
47、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开采,根据防火 措施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煤矿安全规程263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113.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盘)区开采设计中,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 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储备足够数量 的封闭防火门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273条 通风队队长 114.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 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 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 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 闭。 煤矿安全规程第274条 通风队队长 六、粉尘防治单元 (一) 煤尘鉴定 115.新建矿井或者
48、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 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 同“会诊”内容(五)煤矿安全 规程第185条 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二) 图档管理 116.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尘管路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通风队队长 (三) 防尘措施 117.矿井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 度,并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 通风队队长机采队队长 掘进队队长118.矿井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情况。 (四) 消防系统 119.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 水池,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 的一半。 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 通风队队长 120.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 采区运 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 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 安设支管和阀门。 通风队队长 (五) 井下防尘 121.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特殊情况除外。 煤矿安全规程第645条 总工、通风队队长 122.采煤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 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降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