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制定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为了细化安全生产法规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201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第113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制定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服务企业和保护基层监管监察人员的需要。,解读,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国务院446号令仍然是现行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规,仍然是煤矿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必须遵从国务院第446号令的相关规定。 向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煤矿企业就认定办法。征集修改意见六百余条。 内容覆盖最简化在遵循国务院第446号令所规定的15项重大隐患范畴的框架内,尽可能减少重大隐患所涉及的范围。尽最大可能将隐患描述具体化,目的就是尽可能做到重大隐患认定时的唯一性,减少对煤矿正常生产组织不必要的干扰,减少事故后在责任认定时的主观随意性。,解读,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2017年,国家煤矿安监局出台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第五条,是否存在上级企业集团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解读,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在2018年8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防范煤矿采掘失调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第二条 煤矿采掘失调是指正常生产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规定的最短时间,或者生产中存在采掘接续紧张的若干表现形式。 煤矿采掘失调认定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解读,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第二款,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两个。第九十五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解读,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2018年12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出台了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对生产、建设煤矿井下单班总人数及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作出规定。规定将矿井按生产能力区分为7档,规定了各档次的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其中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文地质复杂及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最多不超过850人,其他矿井最多不超过450人。灾害严重矿井中,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作业人数检修班不超过40人、生产班不超过25人,炮采工作面不超过25人;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作业人数不超过18人,炮掘工作面不超过15人。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对煤矿达到限员标准的年限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为煤矿企业设定了两年的“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不作强制性要求,但设置了限制性条款:2019年内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2020年内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2021年起,对仍达不到要求的煤矿将依法依规查处。”,解读,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解读,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解读,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20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条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解读,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评估为有突出危险时,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解读,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应符合20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关规定。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分为区域预测和局部预测。工作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 应符合20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长批准,且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解读,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20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八条 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解读,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2016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解读,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2016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四十四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解读,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2016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水平和采(盘) 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解读,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2016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解读,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2018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解读,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2019山西长治襄矿西故县煤业“1025”较大水害事故,4人死亡,(一)事故直接原因 西故县煤业在邻近老空积水和断层区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3号巷采面爆破作业后,在老空水压力作用下造成断层破碎带松动垮塌导通老空区,导致已整合关闭煤矿的老空水溃入矿井,造成4人死亡。1.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矿方未编制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在事故区域违法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采煤,以掘代采;图纸作假、隐瞒采掘作业地点。 2.综合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该矿防治水技术人员配备不足,防治水副总兼生产技术科科长为采矿工程专业,不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地测防治水科(分管地质、防治水业务)有3名技术人员,其中科长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下井,副科长由长治市高原综合勘探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兼职。该矿在事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也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井下巷道出现异常现象后,未引起矿方相关人员的足够重视,25日零点班和八点班先后发现透水异常征兆后,未进行深入分析研判,也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仍然进行采掘作业。,解读,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2018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解读,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2018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解读,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2018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应当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应当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第六十条 煤矿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解读,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2018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解读,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二条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 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2018防治水细则第八十八条 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严禁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强含水层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解读,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2020年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公司被检查出存在图纸作假、隐瞒8202、8203工作面,矿长3月至6月期间未按规定带班下井,一名监测监控人员无证上岗,以及12510综采工作面在突水威胁区域未按规定探放水等记分情形,该矿矿长被记分42分,记分分值最高。,解读,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2018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解读,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第十一条 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2)进行。 第十二条 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1)进行。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GB/T 25217.2)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解读,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第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七十六条 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解读,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2016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百六十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解读,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2016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第二百七十六条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解读,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解读,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请看下图,解读,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16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三百五十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高瓦斯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四)突出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解读,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解读,第十四条“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2020年12月4日17时17分,重庆市胜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杰回收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吊水洞煤矿)回收设备时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632万元。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事故原因是,胜杰回收公司在吊水洞煤矿井下回撤作业时,回撤人员在-85m水泵硐室内违规使用氧气/液化石油气切割2#、3#水泵吸水管,掉落的高温熔渣引燃了水仓吸水井内沉积的油垢,油垢和岩层渗出油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在火风压作用下蔓延至进风巷,造成人员伤亡。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事故主要教训包括:一是吊水洞煤矿未按上报的回撤方案组织回撤作业。上报给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撤出井下设备报告及回撤方案中,隐瞒了已将井下回撤工作交由胜杰回收公司组织实施的事实,且上报的回撤方案中未将井下水泵列入回撤设备清单,但实际对水泵进行了回撤。二是胜杰回收公司不具备煤矿井下作业资质,井下设备回撤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的人员在井下进行切割作业,在-85m水泵硐室气割水管前,未采取措施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防止飞溅掉落到存有岩层渗出油的吸水井的措施。三是吊水洞煤矿和胜杰回收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落实煤矿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解读,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对管理层提出资质要求。要求专职技术管理人与。原地质测量。分解成地测、防治水。,解读,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2019 应急管理部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解读,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2016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六十九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解读,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低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